2009年2月22日 星期日

搶業績的警察

不管了,看到這新聞很不爽,直接轉全文如下:

查色情漫畫 銬走女工讀生?網友:警執法過當!違反人權

(2009/02/20 11:3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工作的漫畫店陳列日本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在漫畫店工作的女工讀生竟然被警方當作現行犯「銬走」?這則網路消息傳出,引來許多網友對警方撻伐,淡水警分局長艾鵬澄清,警方針對店內擺設的色情漫畫查抄,部分查扣漫畫內容有「人獸交」等情節,並非因為《航海王》。

網友多數認為,由於《航海王》在台灣的電視頻道已經有播送過的紀錄,警方主觀認定《航海王》是色情、暴力的漫畫,並且對女工讀生貿然上銬帶回,這樣的執法過程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淡水警分局行政組長鄭有益指出,漫畫出租店為公共開放空間,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用搜索票,因此同仁依法執勤並無不當。

女工讀生的同學表示,該名女工讀生當天被拘留在警局,睡在地下室,還帶了手銬。根據報導,該位身心受創的女學生至今忘不了冷冰冰的地板,目前情緒還是無法平復。移送女工讀生部分,艾鵬強調,警方只有將她帶回製作筆錄,但並未上手銬,隔天移送法院時,才依程序將女工讀生上銬。

根據刑法235條所示:「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只是「猥褻」之定義已成主觀認定,在不同的判例中可以看出人類對於「猥褻」的感受落差極大;現在雖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617號解釋文認定,將「暴力、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做了稍為詳細一點的描述,不過所謂的藝術性與教育性卻又是「各自表述」。

先前有婦人挖了兩株市價僅僅兩元的波斯菊,被警方依竊盜罪移送,甚至還被扣上手銬腳鐐;這次又發生女工讀生疑似被上銬帶走的狀況,讓人不禁感嘆,難道法律之前,一般老百姓和前總統陳水扁果真是尊卑有別嗎?



經濟不景氣,搶錢搶的太難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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