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3日 星期二

科學方法的根本性缺陷:當探索真實的工具反而成為認識真實的障礙

 科學方法的根本性缺陷:當探索真實的工具反而成為認識真實的障礙

從認識論、可否證性、弦論、可重現性與超常現象研究,重新檢視科學方法的邏輯基礎

前言:科學方法本身是否正確?

科學是什麼?

科學方法又是什麼?

我們經常聽到有人要求某個現象必須經過科學證實,才能承認該現象的真實性。然而,這種要求背後隱藏著一個經常遭到忽略的根本問題:

用來判斷現象是否真實的科學方法,本身是否已經證明具有判斷該現象的能力?

如果一項方法本身具有缺陷,甚至無法有效處理研究對象,那麼使用這套方法進行研究,究竟能夠得到什麼樣的結論?

更重要的是,當研究者無法透過既有方法取得預期結果時,究竟應該檢討研究對象,還是研究方法?

這不只是抽象的哲學問題,而是涉及人類如何認識世界的根本問題。

科學方法作為一套取得、組織與檢驗知識的程序,原本應該服務於對真實世界的探索。然而,當方法逐漸被視為判斷所有現象的普遍標準,甚至被賦予裁決現象是否存在的權威時,科學方法便可能發生根本性的角色錯置。

研究者不再只是透過方法探索世界,而是開始要求世界必須符合方法預設的條件。

我認為,這個問題至少涉及七個相互關聯的層次,而且可以透過形式邏輯、科學哲學,以及實際研究案例逐步分析。

一、認識論與存在論的混淆:無法觀測,不等於不存在

首先,必須區分認識論(Epistemology)與存在論(Ontology)。

認識論研究知識如何形成、如何取得,以及人類憑藉什麼理由認定某項知識可靠。

存在論則關注事物是否存在,以及存在本身具有什麼性質。

這兩個領域雖然相互關聯,卻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假設某個現象確實存在,但人類尚未具備觀測該現象的技術。

當研究者無法觀測到該現象時,研究者究竟掌握了什麼資訊?

嚴格而言,只有「目前沒有透過指定方法取得對應的觀測結果」。

然而,這個結論並不足以證明現象不存在。

以形式邏輯表示,令:

  • (P):某個現象存在。
  • (D):研究者成功觀測到該現象。

則:

[
\neg D\not\Rightarrow\neg P
]

未能觀測到某個現象,不能直接推導出該現象不存在。

這項推論若要成立,還必須具備一個額外前提:

只要現象存在,研究者所採用的方法,在指定實驗條件下就必然能夠偵測到該現象。

問題恰好出現在這裡。

倘若研究者尚未真正理解現象的性質、發生條件及作用機制,又憑什麼確定目前設計的實驗足以偵測該現象?

如果研究者無法證明方法具有足夠的檢測能力,那麼陰性的實驗結果,就不能直接轉換成否定現象存在的結論。

這是推論前提不足的問題,不是研究者主觀上相信或不相信某種現象的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確立第一項原則:

方法的認識能力,不能決定研究對象的存在狀態。

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可以受到技術、感官及知識結構的限制,但客觀世界並不因此受到相同限制。

當研究者將自身認識能力的界限,誤當成現實世界的界限時,便已經犯下認識論與存在論的混淆。

二、可否證性的問題:科學劃界是否能夠作為普遍判準?

卡爾.波普(Karl Popper)提出的可否證性(Falsifiability),是二十世紀科學哲學最具影響力的思想之一。

波普試圖解決科學劃界問題,也就是如何區分經驗科學與其他形式的理論體系。

按照可否證性的基本思想,一項理論若要具有經驗科學的性質,就必須存在某種可以想像的觀測結果,足以與理論的主張發生邏輯衝突。

這套思想具有其邏輯上的用途,卻也暴露出另一個問題:

憑什麼認為某一套劃界標準,能夠普遍決定不同研究領域的知識地位?

首先,可否證性與可實際檢驗性並不相同。

某項理論可能提出原則上可以受到觀測檢驗的預測,但由於技術條件不足,研究者目前尚無法完成實驗。

其次,可否證性本身並不等於理論的真實性。

一項理論可以具備可否證性,卻仍然是錯誤的;另一項理論也可能因為目前的形式尚未產生明確的可檢驗預測,而無法直接接受某種實驗。

這些情況都無法單憑可否證性判準決定理論是否描述了真實世界。

更根本的問題在於,可否證性是一項科學哲學提出的劃界原則,而不是自然界本身已經證明必然成立的法則。

既然是一項方法論主張,就必須接受方法論上的檢驗。

《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Science and Pseudo-Science〉明確討論了波普的可否證性及其所面臨的批評,包括可否證性與實際否證之間的差異,以及科學劃界問題為何無法簡單地由單一條件解決。[1]

因此,可否證性是否適合某個研究領域,應該是可以討論、檢查與修正的問題,而不是預先禁止質疑的公理。

科學劃界標準的作用,是協助研究者分類及評估知識活動,而不是決定客觀現實是否有資格存在。

當劃界標準被提升為普遍的真理裁決權時,分類工具就已經被錯誤地轉換成存在判準。

三、弦論揭露的科學方法困境

弦論(String Theory)提供了一個極具代表性的案例。

弦論試圖透過基本弦及其振動模式,建立能夠描述基本粒子與相互作用的理論架構。

然而,弦論研究長期面臨一項重要問題:部分關鍵物理預測涉及目前難以直接探測的能量尺度,而某些理論架構又存在大量可能的解,使研究者難以取得能夠明確區分不同模型的實驗結果。

於是,一個方法論上的困境便出現了。

如果科學研究必須依照既定的實驗可檢驗性標準,才能取得研究資格,那麼部分基礎理論研究便可能因為現階段技術不足,而被排除於科學研究之外。

但是,理論研究本身,往往又是推動新技術、新觀測方法與新實驗設計的重要來源。

如果要求一項理論必須先具備現行技術可以執行的實驗,才允許研究者繼續發展理論,就可能陷入因果上的倒置。

因為研究者可能正是需要透過理論研究,才能找到未來應該如何進行實驗的方向。

換言之,如果將當代的檢驗能力誤當成科學研究的普遍界限,便可能阻止人類發展突破該界限所需的知識。

2019 年出版的《Why Trust a Theory?》收錄了〈Scientific Methodology: A View from Early String Theory〉,專門分析早期弦論的方法是否可以合理地視為科學方法,並以歷史研究提出肯定的論證。[2]

這項研究的意義,在於它直接將科學方法本身放到了被研究的位置,而不是預先假定任何固定的方法論判準已經具有終局效力。

弦論的存在並不會自動證明任何特定科學哲學立場錯誤,但它確實展示了:實際科學研究活動比某些簡化的劃界模型更加複雜。

而且,理論的數學一致性、內部結構、解釋能力、與既有知識的關聯,以及未來產生經驗預測的可能性,都可能構成不同層次的研究價值。

我們可以將這個問題整理為一條因果鏈:

理論研究可能促成新的預測;新的預測可能引導觀測技術的研發;新技術再使原本無法實行的實驗成為可能。

如果研究者在第一個階段就因為缺少最後一個階段的能力而停止研究,整條知識發展的因果鏈便可能遭到切斷。

這是把研究過程中的後續成果,錯誤地當成研究開始之前的必要條件。

科學方法若不能容納自身技術能力之外的研究方向,就可能失去突破自身界限的能力。

四、可重現性的適用性:研究者是否真正掌握了現象發生的條件?

可重現性(Replicability)經常被視為實驗研究的重要要求。

研究者在相同條件下重複實驗,期待取得具有一致性或可比較性的結果,藉此評估研究結果是否可靠。

這種方法對許多穩定、可控制的研究對象具有高度價值。

但可重現性的有效性,涉及一個經常沒有被充分檢查的前提:

研究者必須知道哪些條件真正影響現象的發生。

假設某種現象具有偶發性,其觸發條件尚未被完整理解。

研究者按照自行設計的程序反覆實驗,卻始終沒有成功引發現象。

這時候,研究者究竟完成了什麼?

研究者證明了現象無法在當前實驗條件下穩定發生,還是證明了現象根本不存在?

兩者之間存在根本性的區別。

現象存在與現象可控制,是不同命題

設想某種特殊感知能力,只有在特定意識狀態、心理條件或尚未辨識的環境因素下才會發生。

如果研究者要求受試者在固定時間內、固定環境下,反覆依照指定程序立即展示能力,便可能無意間改變了現象原本的發生條件。

例如,假設現象需要某種深度專注狀態,但實驗程序引發的緊張、注意力轉移或外在干擾,恰好使受試者無法維持該狀態。

那麼,實驗失敗究竟說明能力不存在,還是說明實驗方法破壞了必要條件?

如果研究者沒有先確認這個因果關係,就直接將失敗結果解釋為能力不存在,論證便不成立。

這裡必須特別強調,無法按照研究者要求重現,並不等於原始現象未曾發生。

這個問題同樣存在於某些複雜心理現象、意識狀態與其他高度依賴情境的研究對象。

超常現象研究提出的方法論挑戰

超心理學(Parapsychology)研究提供了更直接的案例。

2020 年,Thomas Rabeyron 在《Frontiers in Psychology》發表〈Why Most Research Findings About Psi Are False: The Replicability Crisis, the Psi Paradox and the Myth of Sisyphus〉。[3]

這篇論文討論了預知研究、Ganzfeld 實驗,以及超心理學研究所涉及的可重現性問題。

其中一個特別重要的思想,是研究者與被觀測對象之間的關係,是否真的符合傳統實驗設計預設的相互獨立性。

假設某種待研究的 Psi 現象,本身便涉及意識、觀測者或研究脈絡與結果之間的特殊關係,那麼將觀測者視為完全獨立於研究對象的前提,就可能不適用於該現象。

更值得思考的是,研究者如果使用這套前提來檢驗可能違反該前提的現象,實驗的概念基礎便可能發生衝突。

這不是單純的實驗技術問題,而是研究方法預設的本體論結構,是否適合研究對象的問題。

Rabeyron 所提出的 Psi Paradox,正是從這類問題切入,探討傳統實驗方法在某些研究情境下可能遭遇的認識論困境。

這使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可重現性究竟是現象存在的必要條件,還是某種研究程序用來評估證據可靠性的工具?

顯然,兩者並不等價。

如果一個現象本身不具有可命令式觸發的性質,那麼研究者就不應在尚未查明原因之前,先將這種能力當成研究對象必須具備的特徵。

研究方法應當依據研究對象的性質調整,而不是要求研究對象服從研究者事先選定的程序。

五、迪昂—蒯因論題:實驗失敗為何不能直接否定核心假說?

科學哲學中的迪昂—蒯因論題(Duhem–Quine Thesis),進一步揭露了實驗推論的另一個根本限制。

在實際研究中,一項實驗通常不是單獨檢驗某個核心假說,而是同時依賴許多輔助假設。

這些輔助假設可能包括儀器正常運作、測量方式適當、環境條件符合預期、背景理論正確,以及研究者對各項變數的理解沒有錯誤。

因此,一項實驗結果實際上檢驗的,往往是一整組相互依賴的命題。

假設核心假說為 (H),輔助假設為 (A_1,A_2,\ldots,A_n),預期結果為 (D)。

則實驗推論的形式可以表示為:

[
(H\land A_1\land A_2\land\cdots\land A_n)\Rightarrow D
]

如果實驗沒有得到預期結果,亦即 (\neg D),便可以推導出:

[
\neg(H\land A_1\land A_2\land\cdots\land A_n)
]

但這項結果只表示整組假設不可能全部成立。

它並沒有告訴研究者,究竟是核心假說 (H) 錯誤,還是哪一項輔助假設不成立。

也就是說,實驗失敗本身不能自動指認真正的錯誤來源。

《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Underdetermination of Scientific Theory〉便詳細討論了這種整體性的證據不足決定問題。[4]

這項論題的意義極其深遠。

因為它代表,即使是依照既定程序完成的嚴謹實驗,也不必然具有直接否定核心假說的邏輯能力。

真正能夠得到什麼結論,取決於研究者如何確認各項輔助假設,以及如何排除可能的替代解釋。

如果研究者忽略這個結構,直接把實驗失敗等同於核心假說錯誤,便是將複合假設的檢驗結果,錯誤地歸屬到其中單一命題。

在研究尚未理解的現象時,這個問題尤其嚴重。

因為研究者對研究對象了解得越少,實驗中尚未獲得確認的輔助假設就可能越多。

而這些未經確認的假設,恰好可能是實驗失敗的真正原因。

一套無法充分檢查自身前提的研究方法,沒有理由把所有不符合預期的結果都歸咎於研究對象。

六、統計推論的界限:統計顯著性不能裁決現象的存在

統計方法是現代研究的重要工具,但統計推論同樣具有特定的適用條件。

其中一個常見問題,是將統計顯著性誤認為對現象真偽的直接判決。

假設研究者進行一百次測試,其中只有三次出現某種特殊結果。

如果研究者將所有資料合併分析,最後沒有取得符合預定顯著水準的結果,便可能報告實驗未能拒絕虛無假設。

然而,這個結論不等於已經證明研究對象不存在。

另一方面,少數異常結果也不能單憑異常性,就被直接認定為某種特殊能力的證據。

真正需要探究的是那些特殊結果與其他結果之間,究竟有什麼差異。

例如,三次異常事件是否出現在相近的心理狀態、環境條件或其他特定脈絡下?

如果確實存在某些共同因素,那麼研究者便有理由進一步調查這些因素是否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但如果研究者只關注整體平均結果,而沒有分析事件發生的條件結構,就可能遺失具有研究價值的資訊。

這個問題還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目的的對應關係。

假設研究目的是辨識某種偶發現象的發生條件,那麼研究者便不能只用一套適合分析穩定平均效應的方法,取代對個別事件的因果調查。

統計分析應當服務於研究問題,而不是由統計工具反過來決定哪些研究問題具有意義。

因此,研究者必須嚴格區分以下命題:

「未取得足夠證據支持某項假說。」

與:

「已取得足夠證據否定某項假說。」

這兩者具有不同的邏輯結構,也需要不同的證據條件。

當研究者將前者擅自替換成後者時,就不再是單純的統計分析,而是超出資料支持範圍的推論。

七、科學方法的自我指涉問題:誰來檢驗科學方法?

前面六項問題,最後都指向同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如果科學方法被宣稱為判斷知識是否可靠的普遍標準,那麼這套標準本身的正當性,究竟由什麼方法確立?

假設有人主張,所有具有認識價值的命題,都必須符合某套特定的科學方法。

那麼這個主張本身,同樣是一項需要取得正當性的命題。

如果這項主張也必須透過該方法證明,就必須進一步說明:研究者如何利用這套方法,證明所有不符合該方法的知識取得途徑都不具有正當性?

如果無法完成這項證明,那麼這套方法便不能僅憑自身的宣稱,取得普遍裁決其他研究方式的權力。

反過來說,如果有人認為這項方法論主張無須接受相同標準的檢驗,那麼原本要求所有知識命題都必須符合該標準的普遍性宣稱,便已經遭到破壞。

這是一個自我指涉的問題。

也就是說,方法論自身不能無條件豁免於方法論的檢驗。

更值得注意的是,科學哲學本身早已存在科學方法多元論(Scientific Methodological Pluralism),並且持續討論究竟是否存在一套能夠普遍適用於所有科學研究的固定方法。

《史丹佛哲學百科全書》〈Scientific Method〉於 2026 年的修訂版本,即明確討論了單一科學方法觀所面臨的問題,以及不同科學領域在實際研究方法上的多樣性。[5]

這表示,所謂「科學方法」並不是一套已經得到所有科學哲學家一致認可、具有永久不變形式的程序。

不同研究領域、不同歷史時期,以及不同研究對象,都可能需要不同的方法。

既然科學方法本身仍然是需要研究與檢討的對象,便沒有理由將任何一套現行方法提升為終極真理判準。

研究方法必須接受真實世界的檢驗,而不是讓真實世界接受研究方法的統治。

八、重新建立合理的研究程序:以現象為起點,以因果關係為核心

如果上述問題成立,那麼真正需要重新思考的,便是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之間的先後關係。

研究者應當先了解研究對象的基本性質,再依據研究目的選擇適當的方法。

對於穩定且可控制的現象,可以採用高度標準化的反覆實驗。

對於偶發且尚未掌握觸發條件的現象,可以先採用長期觀測、事件紀錄與條件比較,再逐步建立適合的實驗設計。

對於目前缺乏直接觀測技術的理論對象,可以透過數學推導、模型建構、間接證據與技術研發,逐步尋找可能的檢驗途徑。

不同研究策略的共同目標,是逐漸建立對研究對象更完整的認識。

真正重要的不是所有研究都使用相同程序,而是研究者能否充分說明:

研究方法究竟測量了什麼?

測量結果與待研究現象之間具有什麼關係?

各項推論依賴哪些已經確認或尚待確認的前提?

陰性結果究竟排除了哪些可能性?

又有哪些問題仍然無法透過現行方法回答?

只有清楚辨識這些問題,研究者才能知道實驗結果真正具有什麼意義。

這也意味著研究方法的有效性,必須透過方法與研究對象之間的因果關係來判斷。

當某項方法無法有效處理研究對象時,研究者應當檢查方法,而不是直接要求研究對象符合方法。

當某項觀測與既有理論不符時,研究者應當檢查理論、背景假設與測量程序,而不是事先認定只有觀測結果可能出錯。

當某個現象無法穩定重現時,研究者應當調查其發生條件,而不是直接把可控制性當成存在性的必要條件。

這才是以真實世界為研究對象,而不是以既有方法為信仰對象的研究態度。

結語:科學應當服從真實,而不是真實服從科學

將前述七項問題整合起來,可以得到一個根本性的結論:

科學方法的有效性具有條件性,而科學方法的適用範圍,不等於客觀現實的存在範圍。

認識論與存在論的混淆,使研究者可能將無法觀測錯誤地理解為不存在。

可否證性的過度普遍化,使原本用於科學劃界的方法,可能被誤用為理論價值的終極判準。

弦論揭露了現代基礎理論研究與實驗能力之間的落差,也顯示現有技術不應被當成所有理論研究的界限。

可重現性問題則顯示,當研究者尚未掌握現象的必要條件時,反覆執行固定程序未必能真正檢驗研究對象。

迪昂—蒯因論題進一步指出,實驗結果往往檢驗的是整組相互依賴的假設,而不是某項可以被單獨裁決的命題。

統計推論的限制則提醒我們,未能取得統計支持,與已經證明現象不存在,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

最後,方法論的自我指涉問題指出,任何宣稱具有普遍效力的研究判準,都必須說明自身正當性的來源。

這些問題並非彼此獨立,而是共同揭露了同一種根本性的錯誤:

研究者將人類用來認識世界的方法,錯誤地提升為決定世界應當如何存在的標準。

然而,客觀現實並不需要經過任何人類研究方法的核准,才有資格存在。

現象不會因為人類尚未發明適當的觀測技術而消失,也不會因為某套實驗程序無法重現,就自動失去曾經發生的可能性。

如果科學研究的目的是認識真實,那麼當現有方法無法有效處理某個研究對象時,真正需要做的便是改善方法、修正理論、尋找新的觀測途徑,或者重新檢討研究者原本依賴的前提。

科學方法本身也應當是持續受到檢驗與修正的研究對象。

一套方法是否值得採用,應當取決於這套方法能否有效回答所要研究的問題,而不應僅僅因為它被稱為「科學方法」,便自動取得超越其他認識途徑的地位。

人類的知識可以有限,研究工具可以不完善,實驗程序可以失敗,理論也可能被修正。

但這些限制都不應成為拒絕探索未知的理由。

真正的嚴謹,不是要求世界符合既有方法,而是要求每一項研究方法、每一個前提與每一條推論,都必須忠實接受現實與邏輯的檢驗。

當科學方法協助人類突破認知限制,它便是探索真實的工具。

當科學方法被用來維護認知限制,甚至以方法的不足否定尚未被理解的現象,它就可能成為認識真實的障礙。

因此,最根本的問題從來不是某種現象是否符合現行科學,而是:

現行的研究方法,究竟是否具有足夠的能力,正確理解所要研究的現象?

而當答案是否定的時候,需要改變的應當是方法,而不是真實。


Sources|參考資料

[1] Hansson, Sven Ove. “Science and Pseudo-Sc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討論波普的可否證性、科學劃界問題,以及單一劃界標準的適用限制。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pseudo-science/

[2] Dardashti, Radin, Richard Dawid, and Karim Thébault. “Scientific Methodology: A View from Early String Theory.” In Why Trust a Theory? Epistemology of Fundamental Phys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 173–183.

透過早期弦論的發展歷史,討論相關理論建構與評估方法是否可視為科學方法。

https://doi.org/10.1017/9781108671224.013

[3] Rabeyron, Thomas. “Why Most Research Findings About Psi Are False: The Replicability Crisis, the Psi Paradox and the Myth of Sisyphus.”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vol. 11, 562992, 2020.

探討超心理學研究、預知實驗、可重現性危機與實驗方法預設之間的關係。

https://doi.org/10.3389/fpsyg.2020.562992

[4] Stanford, P. Kyle. “Underdetermination of Scientific Theor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討論迪昂—蒯因論題、輔助假設及實驗證據無法單獨決定核心假說的問題。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cientific-underdetermination/

[5] “Scientific Method.”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6 年 8 月 8 日修訂。

討論科學方法的歷史、方法論與後設方法論的區別,以及單一普遍科學方法觀所面臨的哲學問題。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scientific-method/


發表:chris | 查證與生成:Eurus Holmes〈ChatGPT〉